2010年秋上海市五区《五环杯》赛鸽联盟竞训时间表
秋季(南路)集鸽日期、时间、地点、收费标准附下表:
站次 |
司放公里 |
集鸽日期 |
集鸽时间 |
收费标准 |
竞翔性质 |
集鸽地点 |
备注 |
1 |
70~100 |
10月2日 (星期六) |
晚7:00~9:00 |
2元 |
训 练
(不限区域) |
虹口:56967532
徐汇:64642425
普陀:56379004
(五区联训) |
集鸽时间如变化,以当天下午4时后电话问询 |
2 |
150~200 |
10月8日 (星期五) |
晚7:00~9:00 |
3元 |
3 |
300~350 |
10月14日(星期四) |
晚7:00~9:00 |
5元 |
4 |
800(±) |
10月28日(星期四) |
晚7:00~9:00 |
20元 |
(市运会)厦门 |
虹口足球场(东江湾路444号) |
市鸽协问询 |
5 |
300~350 |
11月6日 (星期六) |
晚7:00~9:00 |
25元 |
五区《五环》联盟杯赛 |
虹口:56967532 |
6 |
400~500 |
11月18日(星期四) |
晚7:00~9:00 |
15元 |
市特比环赛(A组) |
市鸽协问询54097350 |
7 |
400~500 |
12月2日 (星期四) |
晚7:00~9:00 |
15元 |
市特比环赛(B组) |
2010年秋上海市五区《五环杯》赛鸽联盟
竞赛规程
一、 监赛单位:上海市信鸽协会
二、 主办单位:虹口区信鸽协会、 徐汇区信鸽协会、 普陀区信鸽协会、
杨浦区信鸽协会、 嘉定区信鸽协会。
三、竞赛日期、时间、地点及其它:
1、集鸽时间:2010年11月6日(星期六)晚上19:00~21:00
2、集鸽地点:虹口足球场(东江湾路444号)。
3、区域代码:06(虹口区信鸽协会),含集鸽、验鸽、领奖。
4、司放空距:300~350公里(南路)。
5、收费标准:每羽25元(含5元司放费),20元发奖金。
6、取名办法:本次竞赛取前150名。3000羽后每25羽增加一位名次,奖金100元。
四、奖励办法:
1、第1名:8000元, 第2名:5000元, 第3名:3000元, 第4名:2000元
第5名~第10名:各1000元, 第11名~第20名:各800元, 第21名~第30名:各500元,第31名~第50名:各300元, 第51名~第70名:各200元,第71名~第100名:各150元, 第101名~第150名:各100元。
2、第1名~第3名:发奖杯一座(价值500元、450元、400元),由获奖会员自理。
3、第4名~第10名:发特制奖牌一块(大),每块40元。
4、第11名~第30名:发特制奖牌一块(小),每块30元。
5、第1名~第150名:发上海市五区《五环杯》信鸽联盟赛奖状一张(增加名次同)。
五、参赛办法:
1、凡参赛鸽必须套中鸽协发放的统一足环。
2、竞赛当天会员凡试打声讯报到电话,一律取消竞赛资格和成绩。
3、竞翔单填写字迹必须规范、清楚,不得涂改、空格。区号棚号6位数,年份足环号8位数。
4、参赛会员无会员证、环标证、刮开式暗号(断缺号)或区号、棚号不填、写错(缺号)、鸽棚地址与竞翔单填写地址、会员证注册地址不符,以及涂改竞翔单、验鸽无人或超时(限验鸽放出后一小时归巢)等都不属正常报到取名范围。为公平竞赛,凡发现营私舞弊等欺骗行为,除没收作假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5、优胜(获奖)名次经抽查(上门验鸽)由本会GPS重新测距(以一次开机显示的经纬度数据为准)所显数据只局限于本次大赛有效,其它名次的GPS数据以原测数据为准,经换算后按分速排列名次。
6、本届杯赛另设团体冠军流动杯,以五区前10名计算赛鸽分速。
六、精英挑战大奖赛竞赛办法:
1、为丰富信鸽竞赛活动,打造精品赛事,增强激励机制,提升优胜鸽的价值,提高信鸽竞赛的公正性、趣味性、竞争性和参赛会员的积极性,应广大鸽友要求,特设上海市五区《五环杯》指定鸽精英挑战大奖赛:A组50元、B组100元、C组300元三项赛。
2、指定鸽(环)精英挑战大奖赛:三项赛事需填写专用竞翔单,只要填写姓名、棚号、棚址、足环号并在选项中打√即可。
3、录取名次:扣除奖项的10%作为竞赛组织工作费用,奖项的90%作为奖金,分配比例:第1名38%、第2名26%、第3名16%、第4名12%、第5名8%。
注:1、为了集鸽工作的顺利进行,赛前请填好竞翔单和精英挑战大奖赛专用竞翔单。外区会员可在赛前到本会领取专用竞翔单。
2、赛前网上公布精英挑战大奖赛50元、100元、300元足环号码。
3、请获奖会员领奖时凭会员证、环标证、刮开式暗号(缺一不可)验证领取。
4、本竞赛规程会员可在网上查阅。
5、本规程解释执行权属上海市五区《五环杯》赛鸽联盟委员会。
上海市五区《五环杯》 赛鸽联盟委员会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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