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市第十四届幼鸽特比环大奖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信鸽协会
二、协办单位:上海市各区、县信鸽协会及宝钢信鸽协会
三、比赛形式、司放距离和地点
1、本届比赛按顺序号认购足环,如果售环总数超过3万枚,则举行二次比赛即A组和B组,参赛鸽足环号末位数是奇数(1、3、5、7、9)为A组,末位数是偶数(0、2、4、6、8)为B组,如果售环总数不满3万枚则举行一次比赛。
2、本届比赛具体司放方向以2010年8月13日(星期五)上海电脑体育彩票“七星彩”开奖决定。中奖号码的个位数为“偶数”(0、2、4、6、8)则司放北路(长江以北,空距为500~600公里,指司放地到上海市人民广场的距离);中奖号码的个位为“奇数”(1、3、5、7、9)则司放南路(长江以南,空距为400~500公里,指司放地至上海市人民广场的距离)。
3、若本届比赛售环数超过3万枚,即A组和B组举行二次比赛,司放方向仍以2010年8月13日(星期五)上海电脑体育彩票“七星彩”开奖决定。中奖号码的个位数“偶数”,A、B组均司放北路;“奇数”A、B组均司放南路。
四、训放安排
请随同区县信鸽协会训放工作一起进行。
五、决赛集鸽时间及地点:
预定司放时间 收费
A组 11月25日19-21时 11月27日 15元/羽
(若售环总数不满3万枚,举行一次比赛的,11月25日19-21时集鸽)
B组 12月2日19-21时 12月4日 15元/羽
集鸽地点暂定虹口足球场,如果虹口足球场集鸽不能使用,备用集鸽点安排在航校路1号(上海市信鸽协会内)。
六、参赛办法
(一)凡承认本届比赛规程的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员均可报名参赛,报名手续履行后,一律不得退回报名费。本届比赛足环数在规定时间3天内(2010年1月1日至1月3日)不定额发售,报名费为每枚足环(必须佩带特比环并配有副环)人民币200元整,税前奖金总额按2007年4月25日常委会决定的奖金额发放比例执行。
(二)从2010年1月1日(星期五)9时起在市鸽协(徐汇区航校路1号)开始公开接受参赛报名(数量不限),注册后的会员均可报名参赛,1月3日下午3时整报名截止。报名截止后尽快公布具体参赛鸽羽数及奖金分配方案。
(三)本届比赛的正、副足环号码必须相互一致,凡正、副足环号码缺一或不相一致、损坏不完整、残缺不全等均不得参加决赛,不得列入比赛排名。
(四)执行“2010年上海市信鸽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有关参赛办法。
(五)凡参加本届比赛的鸽协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加本届比赛的组织、司放、报到、验鸽等裁判工作。
(六)本届比赛的司放人员在司放过程中,不准单独行动,不准泄露司放的任何情况,不准单独返沪。
(七)本届比赛如遇到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禽流感、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网络中断、气候突变等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致使比赛无法正常进行,可视情况改期或取消比赛;由此造成的损失,举办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八)赛鸽在归巢报到中,如遇网络突发故障,使比赛报到直播无法同步显示,可采取168声讯台电话查询功能确认赛鸽报到的数据,不要进行重复报到。
七、报到、验鸽办法
(一)执行“2010年上海市信鸽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报到、验鸽办法。
(二)本届比赛报到区域代码为“99”。
(三)本届比赛均以第一羽参赛鸽报到开始,二日内为报到有效时间(含第一羽报到日,以日出日落时间计算为准)。录取名次在报到有效时间内额满为止。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A组比赛、B组比赛(含售环总数不满3万枚,举行一次比赛的赛项)售环数分别不满2万枚各录取名次1000名,售环数分别在2万枚以上各录取名次1500名。
(二)每个赛项的奖金分配方案(均含税)为:
1、如果报名售环数不满一万枚,前三名鸽主奖金分配方案为:
第1名 25万元人民币
第2名 18.75万元人民币
第3名 11.25万元人民币
其余录取名次的奖金数视情作适当安排。
2、如果报名售环数在一万枚以上,二万枚以下,前三名鸽主奖金分配方案为:
第1名 30万元人民币
第2名 22.5万元人民币
第3名 15万元人民币
其余录取名次的奖金数视情作适当安排。
3、如果报名售环数在二万羽以上,前三名鸽主奖金分配方案为:
第1名 37.5万元人民币
第2名 27.5万元人民币
第3名 16.25万元人民币
其余录取名次的奖金数视情作适当安排。
(三)本届比赛司放当日有效报到时间内,因各种原因,如无一羽参赛鸽归巢,比赛即行取消,总奖金额由参加决赛的参赛鸽平均分配。
(四)如果在报到有效时间内名次额未报满,剩余名次的奖金由获奖名次的参赛鸽主平均分配。
(五)个人偶然收入所得税由上海市信鸽协会负责统一代扣代缴。
(六)每个赛项各录取前八名颁发奖杯。
(七)获奖鸽主领奖日期为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1月20日,逾期不领者,作自动放弃权。
九、申诉和纪律
(一)参赛鸽主如对裁判判罚不服要求申斥,必须提交书面文字材料(口头、电话申诉不予受理),同时交纳申诉费人民币2000元。如胜诉,申诉费人民币2000元退给其本人。如败诉,申诉费人民币2000元不予退回。从公布成绩后24小时内为接受办理申诉的有效时间,过期不予受理。
(二)参照执行“2010年上海市信鸽竞赛规程”规定的比赛纪律条款中的有关规定。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上海市信鸽协会
二○○九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