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鸽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安市信鸽协会会员服务及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自律管理,帮助、扶持会员发展信鸽运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国信鸽协会章程》山东省有关规定及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泰安市信鸽协会所属的全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泰安信鸽协会会员须在会员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应当具备从事信鸽运动及相关专业的能力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守信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和参加信鸽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泰安市信鸽协会会员享有《泰安市信鸽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同时须履行《泰安市信鸽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泰安市信鸽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协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分为企业理事单位会员和企业非理事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履行了入会手续,与信鸽运动专业相关的社会组织,以及企业、俱乐部等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指热爱信鸽运动或从事信鸽行业相关业务,对信鸽行业有特殊贡献、特殊技能或成绩特别优秀并履行了入会手续的自然人。
第三章 会员守则
第六条 协会单位会员守则:
(一)团结本地区会员,发展本地区信鸽事业,完善本地区行业管理;
(二)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信鸽赛事、活动;向本地区社会信鸽赛事提供行业指导,服务广大会员;
(三)遵守行业各项规章,听取业务指导,配合本地区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管理、培训裁判员,不违规委派;
(五)按规定做好足环发行工作,做到应发尽发,不跨区域;
(六)为本地区内合法举办的社会信鸽赛事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抵制违非法、违规办赛行为。
(七)加强管理,做好自律,督促会员做好文明养鸽,维护社会公德。
第七条 企业单位会员守则
(一)合法经营,遵守规章,讲求公平,开拓创新;
(二)以诚信为本,以优质服务行业,不弄虚作假、制假贩假;
(三)凭借质量和水平获取市场,不搞不正当竞争;
(四)以实际行动为行业做好服务,以真实付出换取利润回报。
第八条 个人会员守则
(一)积极参加各类信鸽竞赛、活动,遵守秩序,尊重裁判;
(二)讲求科学训养技巧,坚守诚信参赛原则,抵制不当参赛行为;
(三)遵守训养公德,通过正当渠道引种培育优良鸽系,不非法侵占他人信鸽,不购买非法捕捉和来路不明的信鸽;
(四)通过正当渠道购领信鸽足环参赛;
(五)坚持文明养鸽,保护环境,不扰邻里,树立行业正面社会形象。
第四章 入会与退会
第九条 申请成为泰安市信鸽协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
1、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章程的规定,自觉遵守会员守则;
2、具有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3、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章程的规定,自觉遵守会员守则;
2、经本会单位会员提名;
3、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泰安市信鸽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隐瞒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一年以内不得再猜提出入会申请。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予以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手续;
2、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手续;
2、经本会单位会员推荐;
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泰安市信鸽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即时告知泰安市信鸽协会,由泰安市信鸽协会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向泰安市信鸽协会提交申请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退还会员证书以及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物品。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协会规定的其它权益;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会员应按照泰安市信鸽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及每年度会费缴纳通知具体要求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犯本会章程、会员守则及有关规定,对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二)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理取闹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暂停6个月、一年以上)
(四)除名。(开除会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泰安市信鸽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泰安市信鸽协会报送有关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对于不能按时报送信息,提交虚假信息或者出现其他异常经营情形的会员,协会可以将其列入异常会员名录,暂停会员资格并对其进行公示。连续两年列入异常名录的,协会可以将其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泰安市信鸽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泰安市信鸽协会
2022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