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前
言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manbetx体育: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中,信鸽运动被列为073项(附件三信鸽运动073项原文);赛鸽运动是我国正式的体育竞赛项目之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方针和社体中心的主要任务要求:推动体育运动和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并通过开展多种经营,积累发展资金。赛鸽运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调整与保护。
“信鸽国家赛”是中国信鸽唯一的国家级比赛。 F.C.I.世界信鸽锦标赛是国际信鸽领域最高规格的国际性赛事,1994年始办于西班牙,由国际信鸽联合会的66个会员国家(地区)轮留申请承办。2000年中国曾在北京承办过一次世锦赛。2018年10月,中国信鸽协会再次获得承办2019年F.C.I.世界信鸽锦标赛,这是时隔十九年中国再次举办的国际顶级信鸽赛事,西宁市信鸽协会首次参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中国信鸽协会在其《信鸽国家赛参赛证》中明确载明:“信鸽”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信鸽作为信鸽竞赛的主体,等同于“体育竞技”中的“运动员”。
西宁市信鸽协会自1985年成立以来,至今会员发展人数已达3000余人,常年参赛会员500余人;基层协会、俱乐部近20余家,西宁市信鸽协会每年举办各类信鸽竞赛活动十几场。多年以来西宁市信鸽协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西宁市大型广场活动提供广场彩鸽放飞20余场。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颁布《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后,西宁市信鸽协会积极响应,严格按照《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执行,遵照各类条例、办法按章有序的开展信鸽竞翔活动,团结各族群众携手腾飞、不忘初心、共创和谐社会。
为了更好地创建文明城市,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结合西宁市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信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西宁市信鸽协会特制定《西宁市信鸽管理活动办法》,使之有利于社会团体的管理;有利于青海省信鸽运动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附件1《西宁市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2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3国家体育总局《manbetx体育: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
附件一
西宁市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西宁市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加强我市信鸽运动项目管理,不断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信鸽活动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西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鸽活动为实行注册制度的体育行业。开展信鸽活动,应当向市、区县信鸽协会提出加入信鸽会员的书面申请,经批准领取注册会员证,并办理信鸽登记编号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鸽活动是指开展信鸽活动的资格申请、信鸽注册、鸽棚(舍)搭建、信鸽训养、竞赛组织、经营展览等各类活动。西宁市信鸽协会受西宁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实施《西宁市信鸽管理办法》,开展指导、服务、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西宁市民政局、西宁市体育局负责对本市信鸽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加强并规范我市信鸽活动的管理工作,建立由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等部门的协调机制,统筹规范我市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第六条 西宁市市信鸽协会(以下简称“市信鸽协会”)受西宁市体育局委托,对本市信鸽活动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本市信鸽饲训、竞赛活动的指导、服务、培训、监督与管理。西宁市信鸽协会具体负责受理信鸽协会会员证的注册工作。每年做好资格审核、注册或换证,对所有注册的信鸽协会会员资料建立必要的档案,并做到有案可查。按照《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根据信鸽活动实际开展情况,切实加强对饲养信鸽申请、鸽舍搭建、信鸽饲养、竞赛活动组织、养鸽人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的任何信鸽组织、信鸽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市信鸽协会章程,接受市信鸽协会的注册与管理。饲养信鸽应当主动做好维护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主动与邻里搞好关系。市信鸽协会按照《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主动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区的周边地区发展信鸽公棚、寄养式联合鸽舍,鼓励中心城区和人口居住密集地区通过租赁、置换、迁移等方式,向周边地区扩散,发展集体饲养模式,降低对居民生活和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 本市开展的信鸽活动实行“依法管理、适度控制、持证饲养、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市信鸽协会监管、信鸽协会会员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方式;真正做到依法活动、文明养鸽、科学育鸽、和谐赛鸽,营造有利于市容环境优美整洁,饲养信鸽与相邻居民和睦相处的氛围与局面。
第九条 开展信鸽饲养、竞赛活动,要按照美化城市环境的要求。搭建鸽棚,应当向信鸽协会提出申请,协会受理后,应派员到现场对鸽棚设施进行勘察和审核,经征得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的同意,按照市信鸽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信鸽饲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鸽棚内外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防止疾病传播。饲养信鸽不得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会员必须持有市信鸽协会颁发的有效会员证、当年年检合格的准养证。
2.本市会员搭建的鸽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鸽棚设施必须采用轻型材料,轻便隔音,外形整洁美观。鸽棚设施的主体颜色应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一致。
3.搭建鸽棚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及绿地;不得在任何建筑的墙体外侧安置吊(悬)挂式鸽棚;不得在政府部门明令限制的区域范围内搭建鸽棚。
4.屋顶、楼顶搭建的鸽棚,所建鸽棚不得侵占他人所属房建区域,也不得擅自改变和损坏房屋结构。鸽棚顶部高度不能超过2米,宽度(纵深)不得超过3.5米。鸽棚整体结构必须牢固。
5.鸽舍竣工后,信鸽协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验收不合格,信鸽协会须提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6.未经信鸽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鸽舍位置和搭建方案,不得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
7.鸽舍不得装有拉网、翻网等人为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
8.验收合格的鸽舍,由市信鸽协会负责发放中国信鸽协会统一的“棚号牌”,棚号牌必须悬挂鸽舍醒目位置。
9.棚号牌有效期为二年,二年后须经重新验收鸽舍,合格者可延续使用。鸽舍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收回棚号牌。
10.设在阳台、露台、楼顶的鸽棚,必须是封闭式结构,鸽粪、羽毛不得散落、泄漏。阳台、露台鸽棚不得超出建筑体外沿(起落踏板平台不得超过60公分)。
11.鸽棚设施中的电子扫描(数据采集)设备及系统的数据线(体育器材)不得裸露,必须要封闭在墙体之内。
12.鸽棚内饲养信鸽以每立方米6羽为限,严格控制饲养种、赛鸽数量。饲养信鸽必须采取封闭式圈养管理、定时放飞训练模式,不准散养。信鸽开笼训练时间以每日两次为限。
13.会员饲养信鸽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确保鸽棚内外清洁,切实做到每日两次清扫,定期消毒,严格执行信鸽协会规定标准,定期为信鸽接种疫苗。
14.不准在距机场净空区(机场跑道中线两侧6千米、跑道两端15千米)范围内搭建鸽棚与举办信鸽比赛活动。特殊情况下,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于信鸽禁飞期间,任何组织和会员均不得进行信鸽放飞及举行信鸽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周边人口密集居住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物,除复合结构由本人使用的屋顶平台外,不得新建鸽舍,多层建筑中间楼层禁止新建鸽舍。
第十二条 要将推广鸽棚标准化建设纳入到协会阶段性工作计划之中。鸽棚设施由市信鸽协会比照体育设施的标准,由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统一规格标准,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市容部门规划、审定,由市信鸽协会按统一标准设计制做。验收合格后,颁发牌证。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和信鸽协会会员应当遵照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信鸽协会有关规定开展各类信鸽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信鸽展览展示、交流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属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办理相关动物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五条 信鸽协会应制定会员饲养信鸽活动的检查、考核、评比等规定,每年评选出优秀会员和文明鸽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市、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信鸽活动管理,具体检查、监督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建立信鸽活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本办法全面、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市区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的行为规范,切实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开展一次普查,普查情况应当登记在案。
第十八条 信鸽协会会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鸽协会予以约谈,责令整改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以各种借口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将其列入“违法违规鸽棚名册”进行通报,作出警告、停赛、除名(取消信鸽会员资格、注销鸽舍合格证)等处理。统一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治理。
第十九条 信鸽协会会员违反本办法,发生民事纠纷并造成他人伤害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市信鸽协会会员要学法、懂法、守法,加强自律,热心社区公益活动,认真接受居住地物业、居(村)委会、居民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主动整改,营造市容环境优美、养鸽人与居民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因信鸽活动与邻里发生纠纷,养鸽人应主动协调,听取意见,化解矛盾。对邻里造成损害、损失的,应主动赔偿。市信鸽协会可会同社区、物业、市容、街道等进行调解,避免矛盾扩大和升级。市信鸽协会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市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及时调查核实,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妥善处理,化解矛盾。市信鸽协会应当做到来信必复,来访必答,并反馈处理意见,取信于民,改善社会形象,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
涉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物业、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鸽协会制定,报市体育局批准备案。
西宁市信鸽协会
附件二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支持信鸽活动,为信鸽协会及其会员训养赛鸽和开展各项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信鸽竞赛和活动
第七条 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全国”、“中国”或“国际”冠名举办比赛活动。
第九条 跨省、市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必须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二条 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必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特行许可证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收入和所得奖金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章 裁判员
第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条 除中国信鸽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之外,举办信鸽竞赛需借调国家级裁判员的,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十八条 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竞赛委员会应当在比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和登记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竞赛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 未经相应一级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 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第四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未经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对信鸽公棚(包括中心、基地)和经营性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负责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具体管理。
第五章 器材和装备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订制信鸽足环、足环证、奖状及归巢证,并逐级下发,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赛鸽专用计时钟的鉴定、审批和使用,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认可的鸽钟不允许在比赛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空距测量仪器GPS和竞赛应用软件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
第六章 对外交流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境外的信鸽组织进行联系,组队出访、参加比赛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不允许以中国信鸽协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和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新闻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信鸽专业期刊杂志。
第三十二条 用于本协会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第三十三条 发布和刊登与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涉及竞赛和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县级以上信鸽协会证明、竞翔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十四条 刊登下列广告和内容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
(一)信鸽展示会、拍卖会的广告;
(二)信鸽竞翔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三)公棚赛、俱乐部比赛规程、信息、成绩;
(四)个人简历和专访广告;
(五)港澳台地区信鸽组织、人物介绍及其它新闻报导;
(六)其它应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刊登广告的企业或个人须填写广告登记表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举办信鸽竞赛和其它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协会会员。
第八章 卫生和检疫
第三十七条 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做好信鸽训养卫生和检疫工作,经常清扫鸽舍、定期作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时训放赛鸽、定期接种疫苗。
第三十八条 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引进和输出信鸽,必须到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信鸽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协会、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信鸽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谋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 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停止终身裁判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
(三)在比赛执裁中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四十三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发布和刊登未经批准和无有效证明文件的广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在国外举办的信鸽比赛和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订制和使用特比环及协会其它用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到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附件三
manbetx体育: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
信鸽活动列为073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体育院校,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适应体育运动发展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统一标准,促进竞技体育科学、规范管理,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对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进行重新分类调整。现将调整后我国正式开展的78个体育运动项目予以重新公布,1999年12月17日下发的《manbetx体育: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通知》(体竞字[1999]168号)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
序号
|
项目
|
协会名称
|
备注
|
001
, |
游 泳
|
游泳
|
中国游泳协会
|
|
跳水
|
|
花样游泳
|
|
水球
|
|
公开水域游泳
|
|
002
|
射 箭
|
中国射箭协会
|
|
003
|
田 径
|
中国田径协会
|
|
004
|
羽毛球
|
中国羽毛球协会
|
|
005
|
皮划艇
|
激流回旋
|
中国皮划艇协会
|
|
静水
|
|
006
|
棒 球
|
中国棒球协会
|
|
007
|
篮 球
|
中国篮球协会
|
|
008
|
拳 击
|
中国拳击协会
|
|
009
|
自行车
|
场地
|
中国自行车协会
|
|
公路
|
|
山地车
|
|
BMX小轮车
|
|
010
|
击 剑
|
中国击剑协会
|
|
011
|
足 球
|
足球
|
中国足球协会
|
|
五人制足球
|
|
|
012
|
手 球
|
中国手球协会
|
|
013
|
马 术
|
中国马术协会
|
|
014
|
曲棍球
|
中国曲棍球协会
|
|
015
|
柔 道
|
中国柔道协会
|
|
016
|
现代五项
|
中国现代五项冬季两项协会
|
正在办理更名
|
017
|
体 操
|
体操
|
中国体操协会
|
|
艺术体操
|
|
|
蹦床
|
中国蹦床与技巧协会
|
|
018
|
赛 艇
|
中国赛艇协会
|
|
019
|
帆 船
|
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
|
|
020
|
射 击
|
中国射击协会
|
|
021
|
排 球
|
排球
|
中国排球协会
|
|
沙滩排球
|
|
022
|
垒 球
|
中国垒球协会
|
|
023
|
乒乓球
|
中国乒乓球协会
|
|
024
|
跆拳道
|
中国跆拳道协会
|
|
025
|
网 球
|
中国网球协会
|
|
026
|
铁人三项
|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
|
|
027
|
举 重
|
中国举重协会
|
|
028
|
摔 跤
|
摔跤
|
中国摔跤协会
|
|
中国式摔跤
|
|
029
|
冬季两项
|
中国现代五项冬季两项协会
|
正在办理更名
|
030
|
冰 壶
|
中国冰壶协会
|
|
031
|
冰 球
|
中国冰球协会
|
|
032
|
滑 冰
|
花样滑冰
短道速滑
速度滑冰
|
中国滑冰协会
|
|
|
|
033
|
滑 雪
|
高山滑雪
|
中国滑雪协会
|
|
越野滑雪
|
|
自由式滑雪
|
|
跳台滑雪
|
|
单板滑雪
|
|
034
|
潜 水
|
潜水
|
中国潜水运动协会
|
|
蹼泳
|
|
035
|
滑 水
|
中国滑水协会
|
|
036
|
摩托艇
|
中, 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
|
037
|
救生
|
中国救生协会
|
|
038
|
健美操
|
健美操
|
中国健美操协会
|
|
街舞
|
|
039
|
技 巧
|
中国蹦床与技巧协会
|
|
040
|
高尔夫球
|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
|
041
|
保龄球
|
中国保龄球协会
|
|
042
|
掷 球
|
中国掷球协会
|
|
043
|
台 球
|
中国台球协会
|
|
044
|
藤 球
|
中国藤球协会
|
未在民政部注册
|
045
|
壁 球
|
中国壁球协会
|
正在民政部办理
|
046
|
橄榄球
|
中国橄榄球协会
|
未在民政部注册
|
047
|
软式网球
|
中国软式网球协会
|
|
048
|
热气球
|
热气球
|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
|
热气飞艇
|
|
氦气球
|
|
氦气飞艇
|
|
混合式气球
|
|
049
|
运动飞机
|
超轻型飞机
|
|
轻型飞机
|
|
特技飞机
|
|
旋翼类
|
|
模拟飞机
|
|
050
|
跳 伞
|
特技定点
|
|
造型
|
|
踩伞
|
|
低空伞
|
|
牵引伞
|
|
花样跳伞
|
|
|
|
|
|
|
|
051
|
滑 翔
|
滑翔机
|
|
悬挂滑翔
|
|
滑翔伞
|
|
动力滑翔伞
|
|
052
|
航空模型
|
自由飞
|
|
线操纵
|
|
无线电遥控
|
|
仿真
|
|
电动
|
|
航天模型
|
|
053
|
车辆模型
|
非遥控车
|
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
|
|
电动公路车
|
|
电动越野车
|
|
内燃机公路车
|
|
内燃机越野车
|
|
火车模型
|
|
054
|
航海模型
|
仿真
|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
|
|
仿真航行
|
|
帆船
|
|
耐久
|
|
动力艇
|
|
建筑场景
|
|
|
|
055
|
定 向
|
徒步定向
|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
|
|
滑雪定向
|
|
轮椅定向
|
|
山地车定向
|
|
GPS定向
|
|
056
|
业余无线电
|
业余无线电台
|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
|
无线电测向
|
|
无线电通信
|
|
057
|
围 棋
|
围棋
|
中国围棋协会
|
|
五子棋
|
|
058
|
国际象棋
|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
|
摩托车
|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
中国象棋协会
|
|
轮 滑
|
中国轮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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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桥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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毽 球
门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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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毽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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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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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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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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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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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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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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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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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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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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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登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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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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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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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户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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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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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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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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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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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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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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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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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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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龙舞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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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龙狮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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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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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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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龙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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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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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 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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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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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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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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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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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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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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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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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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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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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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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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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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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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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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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拔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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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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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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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飞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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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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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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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竞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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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民政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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