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鸽裁判员管理办法
(2018年第一版)
鉴于深圳市信鸽协会裁判员队伍越来越强大,为加强对裁判员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5)、《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中国信鸽协会信鸽比赛裁判选派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裁判员为登记所属协会为深圳市信鸽协会的各级裁判员,包括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深圳市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机构为裁判组。
2、各级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3、各级裁判员在参加执裁任务须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裁判员均不得以裁判员身份前往未经注册备案的公棚、俱乐部等组织担任裁判性质工作。
4、一级以下(不包含一级)裁判员外出执行裁判任务需事前经裁判组同意并由裁判组委派,一级以上(包含一级)裁判员外出执行裁判任务需经相对应级别信鸽协会同意并由该级别信鸽协会委派,裁判员需将具体执行裁判任务时间地点报裁判组备案。
5、各级裁判员需在接到裁判任务时提前十五分钟到场准备,迟到三十分钟(不包含应提前的十五分钟)者视为缺勤未参加裁判工作,由鸽会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6、各级裁判员需轮流参加比赛司放工作,各方面提高执裁技能。
7、未经裁判组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或接到裁判任务后,连续三次请假,撤销其裁判员等级称号,按级别报相应信鸽协会批准撤销。
8、对触犯刑律的违法违纪者应立即除名并撤销其等级称号。对在社会上或本职工作中表现不好、道德败坏者,撤销其等级称号。
9、未经深圳市信鸽协会裁判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无权接受比赛组织工作。否则将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停止裁判工作、降低等级称号、撤销等级称号等。
10、裁判组每年对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
1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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