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季赛事2017年市运会200公里速度赛综合成绩报告表
比赛项目:200公里 参赛羽数:0羽 当日天气:暴风雨
司放地点:宗加 司放日期:2017-05-03 当日风向:无风 单位:格尔木市信鸽协会
司放经纬度:96°44′35.88″/36°19′5.16″司放时间:08:35:00 当日风力:七级 制表:2017年05月04日
────────────────────────────────────────────────────────────────────────────────
鸽棚 持鸽钟 归巢 实际空距 飞行速度
名次 姓名 编号 赛鸽足环 赛鸽资料 报到时间 或持鸽时间 鸽棚经纬度 (千米) (米/分)
────────────────────────────────────────────────────────────────────────────────
1 段国彦 000079 28-2016-0055267 雄-雨点-黄 2017-05-04 18:51:37 2017-05-03 15:14:17 94°52′39″/36°26′16″ 167.747 420.1203
────────────────────────────────────────────────────────────────────────────────
2 张仓 000012 28-2016-0056094 雄-灰-黄 2017-05-04 18:15:32 2017-05-03 16:17:00 94°55′22″/36°23′47″ 163.443 353.7727
────────────────────────────────────────────────────────────────────────────────
3 张仓 000012 28-2016-0056621 雌-绛-砂 2017-05-04 18:15:32 2017-05-03 16:17:02 94°55′22″/36°23′47″ 163.443 353.7472
────────────────────────────────────────────────────────────────────────────────
4 马尚华 000112 32-2016-1028023 雄-灰-砂 2017-05-04 18:23:50 2017-05-03 17:00:01 94°52′29″/36°23′2″ 167.691 332.0504
────────────────────────────────────────────────────────────────────────────────
5 马尚华 000112 28-2015-0043300 雄-灰-砂 2017-05-04 18:23:50 2017-05-03 18:14:51 94°52′29″/36°23′2″ 167.691 289.1972
────────────────────────────────────────────────────────────────────────────────
6 马虎山 000036 28-2016-0063602 雄-灰-砂 2017-05-04 19:08:47 2017-05-03 18:31:49 94°54′27″/36°25′55″ 165.034 276.5238
────────────────────────────────────────────────────────────────────────────────
7 马虎山 000036 28-2016-0064639 雌-灰-砂 2017-05-04 19:08:47 2017-05-03 19:55:30 94°54′27″/36°25′55″ 165.034 242.5187
────────────────────────────────────────────────────────────────────────────────
8 张仓 000012 28-2016-0056022 雌-雨点-砂 2017-05-04 18:15:32 2017-05-03 19:54:48 94°55′22″/36°23′47″ 163.443 240.4281
────────────────────────────────────────────────────────────────────────────────
注1: 会员鸽棚的东经若是114-55-33.99则表示114度55分33.99秒,纬度同样表示。
注2: 会员信鸽归巢时间若是12 14:33:55则表示12日14时33分55秒。
裁判长: 记录裁判: 委派裁判: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