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信鸽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信鸽协会、赛鸽俱乐部及赛鸽公棚:
为规范我市信鸽竞赛活动,建立完善的赛鸽体制,使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国信鸽协会信鸽足环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信鸽协会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信鸽竞赛活动。
二、各县(市)区信鸽协会,赛鸽俱乐部,赛鸽公棚,均属市信鸽协会团体会员,举办信鸽赛事活动,须到市信鸽协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赛事审批文件,接受其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各县(市)区信鸽协会、赛鸽俱乐部、赛鸽公棚,每年所需信鸽足环,必须依据《中国信鸽协会信鸽足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需求数量报请大连市信鸽协会认购,做到有计划的统一管理和发放,不得私自订做、订购及使用外阜足环。
四、规范信鸽比赛活动,基层信鸽协会及赛鸽俱乐部、赛鸽公棚每年组织比赛都应年初有竞赛计划,赛前两个月将竞赛规程上报市信鸽协会备案,并办理竞赛审核文件,经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申请举办信鸽竞赛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相适应的设施和经费。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法律、法规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申请举办信鸽竞赛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其中必须包括竞赛项目、时间和地点,参赛单位、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以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人签署的竞赛申请书。
(三)举办地信鸽协会审批的文件。
(四)举办竞赛所需的场地器材、通讯设备、管理人员情况等材料。
七、竞赛与从事信鸽活动载明的宗旨和目的要一致。
八、不得在举办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九、不得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扰乱正常信鸽活动秩序。
十、每场比赛必须由市信鸽协会根据《信鸽竞赛裁判法》的规定,指派裁判员到场执裁。未经市信鸽协会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从事各项信鸽比赛裁判工作。
十一、加强信鸽裁判员管理工作。信鸽裁判员必须接受市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在市信鸽协会的统一管理下参加裁判工作。
(一)市信鸽协会对各级裁判员实行考核注册制度,凡未进行注册或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不得从事信鸽赛事执裁工作。
(二)市信鸽协会每年都将举办裁判员业务技术培训,对未参加培训及业务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将取消裁判资格。
(三)对未经协会指派,私自参与信鸽赛事执裁的裁判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十二、信鸽比赛执裁裁判员应做好赛事总结,将比赛过程、组织模式、参与户数、信鸽羽数、器材设备及存在问题等情况以书面材料,在比赛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协会备案留存,作为裁判员业务考核材料依据。
十三、市信鸽协会对实施监管的赛事,举办单位必须在比赛前将奖金存入大连市信鸽协会指定帐户,赛后由大连市信鸽协会监督统一及时发放。
十四、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五、对不执行和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信鸽组织,大连市信鸽协会将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十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信鸽协会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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