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要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热爱信鸽事业,爱好信鸽活动,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居住在本地饲养信鸽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鸽协查验鸽舍合格并批准,同时测定棚距,备案,即为本鸽协个人会员。
(二)被批准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为县鸽协会员。由所在地县发给县鸽协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竞翔、科研等活动的权利;
(三)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有申请入会和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规章;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会员守则,支持本会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工作或活动,完成本会委派的任务。
(四)向本会及时、正确地提供信鸽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有维护本会团结与声誉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无原则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