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盘山县信鸽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盘山县体育局和盘山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县性社会团体,是辽宁省信鸽协会和盘山县体育局的团体会员,是盘山县唯一具有法人资格,在盘山境内举办信鸽运动的合法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先信鸽爱好者和工作者,指导发展信鸽运动,培养提高信鸽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素质,培育优良信鸽品种,努力提高我县信鸽的竞翔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体育运动方针、政策,在盘山县体育局领导和民政局、省鸽协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售中国信鸽协会制做的全国统一信鸽足环,信鸽奖状和信鸽归巢证;
(二)制订盘山县信鸽竞翔赛和品评赛规程;
(三)组织参加县级以上的信鸽竞翔赛和品评活动;
(四)举办全县信鸽竞翔赛和品评交流活动;
(五)对盘山县内各县级信鸽协会和信鸽俱乐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六)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
(七)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研和信鸽交流工作;
(八)开展与信鸽活动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信鸽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制(各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也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在本县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积极开展信鸽活动,建立信鸽组织,自愿申请入会,缴纳会费,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居住在本县,本人训养信鸽,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即可自愿申请加入,经县信鸽协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盘山县信鸽协会发给会员证和棚号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申请承办信鸽比赛权;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信鸽活动拥有控制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遵守中国信鸽协会和本协会的有关规定;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的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员会表决通过,报盘山县体育局、省信鸽协会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高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检查指导各团体会员的工作;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盘山县体育局、省信鸽协会审查并由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省鸽协,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部门和广大会员的监督审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盘山县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省鸽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会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盘山县体育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体育总局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体育局、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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