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仲裁委员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他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协会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条: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作出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参赛者必须服从裁判的裁决。对裁判员的裁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24小时内向仲裁委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否正确的,参赛者必须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当比赛出现争议时,鸽友可以书面的形式反映到仲裁委,并交纳500元类似于诉讼费的费用,仲裁委便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所诉属实,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归还费用,如诉者属于败诉或无理取闹,则费用不再退还。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裁判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员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做决定应报协会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参赛者违犯竟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倍处罚。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