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信鸽协会裁判纪律与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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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二条, 未经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三条, 主办信鸽竞赛需借调裁判员的,需经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四条, 裁判员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赛前审核裁判以及注册和登记,如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裁判工作。
第五条, 未经相应一级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的裁判员,撤销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六条, 本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
第七条, 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1.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
2.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
3. 在比赛执裁中,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对集鸽日,本区裁判在参与集鸽完毕后,随即终止执法权力。
第九条, 如果本区裁判工作人员,在比赛归巢日有参赛鸽的裁判人员,在比赛报道时,应和鸽友一样排队等候验鸽,不得干扰外籍裁判工作,擅自发表对外籍裁判工作不满的言论,应充分维护尊重外籍裁判工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如有异议时可向本区现场执法裁判长反映情况
第十条, 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竞赛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注明的条例,一律按中国信鸽协会章程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守则同样适应外籍裁判及学生裁判。
武汉市青山区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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